推薦序 陳彥霖君所著之碩士論文《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之交錯:以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中心》,經獲選為2016年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本人身為指導教授,與有榮焉,爰撰推薦序如下:
本論文所聚焦的「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為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法制交界的核心議題,向來屬於實務與學理之爭議重心:涉及到人民遭受國家不法侵害時,是否須先針對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行政爭訟等第一次權利救濟後,始得就其所受損害提起國家賠償?倘若人民未先循行政爭訟救濟,而逕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則該國家賠償訴訟之程序要件或實體理由是否受到任何影響?
針對前開等問題,本論文植基於公法上權利救濟體系,自訴訟法與實體法兩大觀點切入,以釐清第一次權利救濟與第二次權利救濟之關係,嘗試為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提出嶄新的本土化解讀。就此,本論文先自我國實務案例與學說理論著手,歸納出我國法上操作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所待解決的疑點。其次,再溯源至德國法,以豐富的德文文獻為藍本,詳實介紹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於彼邦的濫觴、發展與晚近之變遷。承此,透過該原則之發源地與繼受國制度的交互比較,並佐以實務與學理並重的對話與分析,本論文終提出將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自訴訟法觀點中抽離,而純由實體法建構其理論內涵的見解。在此一實體法的觀點上,本論文遂接續開展公法上與有過失原則,以探討該原則於不同訴訟類型與救濟管道上應如何細膩適用。最後,本論文乃透過「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人民權利之保障」兩大價值之相互抗衡的觀察,重新回顧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之發展。
綜觀通篇論文,彥霖君之著作架構完整,論述扎實,邏輯亦屬清晰;尤其在面對「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原則」的傳統議題,既可跳脫老生常談,又能提出創新觀點,誠屬難得。是於本論文付梓之際,本人樂為之序,並向各位讀者鄭重推薦!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林明昕
序言 約莫八個月的論文寫作,猶如一條漫漫的征途,隨著鍵盤上的翻山越嶺,總試著從萬千思緒中理出一條簡明的論述,但因作者學植未深,僅能以差強人意的成果交差。在這段辛苦而充實的日子裡,實有賴太多人事物的相助,謹記於此,以誌不忘。
首先,由衷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林明昕老師。於論文的寫作過程中,大從方向的擬定、章節的鋪排與文獻的蒐集,小至字詞的使用與格式的編整,莫不蒙老師悉心的指導。若非老師的提點,這篇論文至今仍將難以成篇,但囿於自己資質不足,致論文仍有許多不完足之處,因此文責概由學生自負。自己忝列於門牆,於課業上學習老師以學理的高度,作務實的辯證;於生活上,又多受老師的關心與叮嚀,實感有幸。
再者,非常感謝兩位口試委員。謝謝詹鎮榮老師,大學時期修習老師開設的基礎課程,導引出我學習公法的熱情。老師嚴謹治學所形塑出的專業圖像,對我有深刻的啟發。口試過程中,亦多受老師的提醒與補充,才使這篇論文更加完整。謝謝程明修老師,在口試過程中透過耐心地問答,讓我明瞭自己論證不足之處,感謝老師的用心,讓這篇論文有機會加入更多細緻的元素。對於兩位老師的提點與鼓勵,學生皆銘記在心。此外,亦感謝審查人的悉心斧正與寶貴建議,在在使我獲益良多。
最後,衷心感謝學習旅途上相遇的師長與朋友,有你們的提攜與襄助,是何其的幸運。謝謝祖父母、爸媽、姊姊、甯仔以及所有的家人,有你們作我堅強的後盾,讓我的步履有著勇氣與踏實。謹以本論文作為自己年少時的學思紀錄,但願莫忘二十多歲時對未來的想望。而本文於完稿後,分別經2015年「臺灣法學會碩士論文獎」與2016年「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傑出博碩士論文獎」之肯定,實為個人莫大之榮幸,惟作者深知本文仍多有未臻完善之處,是尚祈師長與先進之指點與賜正。
陳彥霖
2016年秋初
修訂於愛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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