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日 星期日

新書推薦-「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心得

 

新書推薦-「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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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的國家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判例與審判操作模式。本書具實務應用之參考價值,可供台海兩岸法院、社工、觀護人、律師等司法相關工作者作為工具書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張瑋心




  現職

  中國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講座教授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研修會議專家學者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系講師、助理教授

  獲科技部國內專家學者出席丹麥、澳洲國際會議

  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學歷

  英國理論語言學、美國法律學雙碩士

  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博士


 

目錄






本書法律用語說明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2

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5

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7

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14

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17

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19

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20



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

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23

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25

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25

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26

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29

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32

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36

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37

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38

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39

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40

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42

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43

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44

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45

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46

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47

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48

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49

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50

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52

第八項 簡 評/54

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55

第一項 McMartin Preschool案之影響/58

第二項 Sam 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64

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66

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67

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70

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71

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73

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74

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76

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78

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80

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81

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82

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85

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88

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89

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90

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92

第六項 品格證據/93



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

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99

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103

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 Abuse)/104

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 Sexual Abuse)/105

第三項 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 Rape)/107

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 Rape)/109

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111

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116

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118

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118

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120

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121

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122

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123

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125

第一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 State)/126

第二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 State)/126

第三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 State)/127

第四項 阿肯色州(Arkansas State)/128

第五項 加州(California State)/128

第六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 State)/129

第七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 State)/130

第八項 德拉威州(Delaware State)/130

第九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 State)/131

第十項 喬治亞州(Georgia State)/132

第十一項 夏威夷州(Hawaii State)/132

第十二項 伊達荷州(Idaho State)/132

第十三項 伊利諾州(Illinois State)/133

第十四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 State)/134

第十五項 愛荷華州(Iowa State)/135

第十六項 堪薩斯州(Kansas State)/136

第十七項 肯塔基州(Kentucky State)/137

第十八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 State)/139

第十九項 緬因州(Maine State)/139

第 二十 項 馬里蘭州(Maryland State)/140

第二十一項 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 State)/142

第二十二項 密西根州(Michigan State)/142

第二十三項 明尼蘇達州(Minnesota State)/143

第二十四項 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 State)/144

第二十五項 密蘇里(Missouri State)/144

第二十六項 蒙大拿州(Montana State)/145

第二十七項 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 State)/145

第二十八項 內華達州(Nevada State)/146

第二十九項 新罕布夏州(New Hampshire State)/146

第 三十 項 紐澤西州(New Jersey State)/146

第三十一項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 State)/147

第三十二項 紐約州(New York State)/148

第三十三項 北卡州(North Carolina State)/149

第三十四項 北達科塔州(North Dakota State)/149

第三十五項 俄亥俄州(Ohio State)/150

第三十六項 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 State)/151

第三十七項 奧瑞岡州(Oregon State)/151

第三十八項 賓州(Pennsylvania State)/153

第三十九項 羅德島州(Rhode Island State)/154

第 四十 項 南卡州(South Carolina State)/154

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 Dakota State)/155

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 State)/155

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 State)/156

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 State)/156

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 State)/157

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 State)/158

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 State)/158

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 State)/159

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 State)/159

第 五十 項 懷俄明州(Wyoming State)/160

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 of Columbia)/160

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161

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1

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163

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164

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164

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168

第七節 小 結/186



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

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191

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193

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199

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206

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206

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208

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212

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219

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222

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223

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224

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241

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243

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250

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253

第一項 激動言詞/254

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257

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261

第四項 殘餘例外/263

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270

第一項 專家證人/271

第二項 外行證人/281

第三項 品格證據/282

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287

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287

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288

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289

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290

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291

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292

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292

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293

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293

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296

第七節 小 結/296



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

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299

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301

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303

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304

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305

第一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307

第二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310

第三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311

第四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316

第五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319

第六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321

第七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323

第八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326

第九項 受保護的權利/333

第十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336

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338

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340

第四節 小 結/341



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

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343

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348

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352

第一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352

第二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354

第三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354

第四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355

第五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355

第六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356

第七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357

第八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359

第九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360

第十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360

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361

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363

第四節 小 結/366



第六章 結 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367

第二節 修法方向/373



附 錄

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381

二 性騷擾防治法/385

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393





 








  謹將本書,獻給夢中來電話的女孩。



  本文筆者教授美國法導論,從未想過20年前理論語言學的學位,竟對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產生了某種連結。有關下面作夢的敘述,至今仍是個謎,一來性侵害案件非筆者研究的興趣領域,二來筆者不信仰鬼神,三來更沒有參與運動。惟基於對夢的好奇,加上若干巧合,爰決定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定強姦罪,以及美國法院審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操作模式。



  不知何緣故,當時手邊正在進行美國行政搜索的研究,確實無暇關注白玫瑰運動議題的延燒。某日作夢,筆者手機聲響,接聽後,一名女孩哭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他們把我衣服脫光了。」筆者回答:「別惡作劇了。」隨即掛上電話。不久,電話聲再次響起,同一名女孩,重複方才淒厲的呼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求妳,快一點!」忽見一名裸身女孩側身蜷曲地上一角。這次,筆者急問:「妳人在哪裡?」夢中閃過幾個畫面,筆者到處找尋那名女孩的住所,接著,見己佇在一戶人家房門外,前來應門者答:「女孩不在家。」此刻,筆者內心一驚:「糟糕,出事了!」



  猛然醒來,抱膝坐起,魂魄尚未落定,床邊的手機鈴聲突然大作,要說那時的驚嚇,同如撞見貞子,大白天恐也無人採信。自幼長輩告誡遠離鬼神,況日未有所思,何來所夢,縱說予人聽也惹好笑。儘管心存狐疑,卻爾後2週,勤查文獻,文思奔湧,拾筆如有神力,遂決定前往東吳大學旁聽證據法課程,而獲得本書的研究心得。



  夢之為兆,由來尚矣。我國經史雜說亦載,周文王夢飛熊入帳而得太公。沛公夢一羊,拔其角、斷其尾,後成漢王。唐高祖夢身為群蛆所食,乃趨附也,故得天下。梁願未入試之前,夢見來人賜狗肉一片,高中「狀」元。隋文帝未發跡前,夢見斷了左臂,成了獨拳(權),登基稱帝後,於武昌下遊三十里處,興建一座吉祥寺。唐李勝美拜荊州太守,某夜忽夢己首為虎頭,古云君龍臣虎必有封贈,果為君相。夢,好似一種意象語言,但該意象究何而生,不得而知。德國化學家凱庫勒(Friedrich August Kekulé)曾夢見一條正在吞食自己尾巴的蛇,進而悟出苯環(Benzene)的分子結構1。



  提及作夢一節,不過留下紀錄,希冀書中的「發見」不負所託。

 
張瑋心

2016年9月12日

寫於研究室

1 David H. Wilcox Jr. & Frederick R. Greenbaum (1965), Journal of Chemical Education, 42: 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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