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版序 刑事訴訟法係對特定人之特定事實為確定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近4年來,刑事程序法關於被告及被害人訴訟權益之保障,有突破以往的進步與發展,俾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保障人權之旨,殊值肯定!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予以增補,並就迄2012年9月本書改版止實務上精闢卓越之新見解,予以引介,以利讀者明瞭刑事訴訟法之實務操作。
在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上,主要進步如下:(1)為保障被告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3款參照),2010.5.19.公布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審判中羈押總期限不得逾8年、保障被告之速審權、若干條件下禁止上訴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或限制第三審上訴,從此邁入保障人權新思維之新里程,嗣於2014.6.4.再修正第5條及第7條,對某些案件之限制出境總期限不得逾8年,進一步強化速審權之保障;(2)為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之自由溝通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2010.6.2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4條-1、第404條、第416條,跨入辯護人得自由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新境界;(3)為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受非法拘束或因誤審定罪而受刑罰者之補償(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5款、第14條第6款參照),採特別犧牲之理論,2011.7.6.修正公布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讓人民獲得應有的十足補償;(4)為貫徹偵查不公開之原則,2012.6.1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另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以維公共利益,並保人權;(5)為強化原住民族訴訟權益之保障,2013.1.23.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95條,落實偵查中原住民族之準指定辯護制度之保障;(6) 2013.8.13.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採「一階段修法,二階段生效」的方式,讓非戰時現役軍人犯罪之追訴、審判,於2014.1.13.全部歸由司法審判,開創司、軍法一元化之新紀元;(7)為建構人民被剝奪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救濟體系(司法院釋字第608號、第610號解釋、公政公約第9條第4款參照),2014.1.8.修正公布提審法,讓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得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8) 2013.9「九月監聽風暴」發生後,立法委員火速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另為落實被檢查身體或被通訊監察人得有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2014.1.29.修正公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違法監聽及另案監聽所得資料有無證據能力,有重大修正,並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416條,賦予抗告權及準抗告權,另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俾利確保具保金之迅速發還,以保障人權。(9)緩起訴處分或協商程序之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如何善用該款項,宜有所規範,另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執行刑時,亦應有所適用,2014.6.4.修正公布刑事訴訟,第253-2條、第455-2條及第370條,以資適用。(10)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退保時應否併發還利息?2014.6.18.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採取肯定的見解,增訂第119-1條,以資適用。
在刑事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上,有關德、日被害人訴訟參加制之引進及立法,刻正逐步開展中,殊值關注!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就迄2014年8月間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後之最新動向。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之情境下出書,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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